蘇州市日用化學品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蘇州市日用化學品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SUZHOU DAILY CHEMICAL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SZDCA)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蘇州市日用化學品行業的全市性組織,主要成員為生產企業,同時吸收相關的科研、貿易、教學、檢測機構、相關行業組織等。是自愿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行業性社會組織,是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而依照本會章程開展活動的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行業、溝通政府、維權自律、服務企業;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蘇州市日用化學品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蘇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蘇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江蘇省蘇州市東大街284號7樓706、707、709室,郵編:215002。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全市日用化學品行業的調查,收集國內外行業基礎資料,受政府委托起草行業發展規劃、積極推動行業發展。
二、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政府有關部門對本行業產品要求與管理的專項規定,組織開展行業法律法規、職業技能和其他技術的培訓活動。
三、對行業發展中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的正當要求,提出建議意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開展國內外市場調查與拓展工作,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相關的展覽會、訂貨會、學術研討會、行業年會等,參與培育國內的專業市場。
五、建立本協會信息交流平臺,收集、提供行業的最新法規與規定,組織開展行業新技術、新工藝、新原料、新產品與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等推廣應用和交流、咨詢活動,編輯出版本協會刊物——《蘇州日化》,盡快建立本協會網站。
六、制定并組織實施行業自律性管理制度和行業道德準則,生產企業為產品衛生質量、安全性及其聲稱作用的第一責任人,監督會員執行本行業行規行約,規范會員行為,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七、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職能轉移工作,接受有關部門委托的企業標準備案審定、行業統計等事項提供服務。根據企業產品的出口需要,出具自由銷售證書,為企業出具經濟活動中需要的證明。
八、組織會員單位開展國內外先進的管理方式的學習與交流活動,發展行業公益事業與社會活動,對先進單位與個人進行評審與表彰。
九、積極組織開展3.15保護消費者權益活動,9月份質量月活動,創建全國消費放心城市活動,參與省、市名牌產品和國家馳名、省著名、市知名商標的推薦和申報工作。
十、加強與檢測機構、金融機構、新聞媒體等有關單位的協調與溝通,為會員提供更多的服務渠道和更多的社會支持。
十一、組織開展本行業、本地區的交流、聯誼活動,積極組織與國內其他地區的聯系與交流活動,組織會員去國內外同行業考察學習,開展國際經濟交流與合作。
十二、開展符合本會宗旨,有利于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實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會員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會員單位:在蘇州市依法登記注冊的日用化學品行業的生產企業以及貿易、科研、教學、檢測機構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四、個人會員:長期在日用化學品行業工作、擔任或曾擔任領導或技術業務骨干的個人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成為本會會員,并可任協會名譽職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依照本會《會費繳納及使用管理辦法》履行交納會費義務;
三、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并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依據本會章程規定事項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提出解決本單位、本行業有關問題的建議提案權;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實施監督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有關規章制度,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和會議;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六、在本會內部交往中以誠相待,團結協作,服從行規行約,自覺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七、遵守本會《會費繳納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和金屬牌。會員如果超過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履行會員義務、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變更、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派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會員大會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當選理事須由會員大會參會代表過半數通過。理事會員單位數不超過會員單位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包括常務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顧問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并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以及討論通過吸收本會名譽會員、聘任名譽職務事項。常務理事會員單位數一般不超過理事會員單位數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理事因故不能履行職責者,由推薦單位提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可以變更或增補。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副會長(包括常務副會長)、秘書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個人素質好、政策水平高、辦事公正;
二、具備開展行業內外、行業與政府間溝通協調的能力及其相應的位職;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包括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包括常務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延任。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請常務理事會同意后聘請本會名譽會長等名譽職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辦事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負責處理本會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制訂秘書處的管理辦法,建立有序的工作制度。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與執行本會《會費繳納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等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如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專業委員會
第四十條 本會根據需要按各專題設立各有關專業委員會屬于本會的分支機構,須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托的任務。專業委員會可以設在協會本部,也可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掛靠在相關專業水平較高的會員單位。
第四十一條 專業委員會經選舉產生專業委員會主任,并報本會理事會確認。由專業委員會主任負責專業委員會的工作,并組織開展活動。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提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提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1年9月23日本會第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